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DV-114-補-76-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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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江可望 送達代收人 劉博文律師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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