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5-02-08

案號

SLDV-114-訴-119-20250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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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蔓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曼尹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被 告 朱哲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於114年2月3日以新北警海刑字第1143905384函覆被告居於新北市板橋區上址之函文可憑。復有被告具狀請求移轉新北地方法院之聲請狀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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