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LDV-114-訴-141-2025011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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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1號 原 告 酈文絹 原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酈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毅律師 被 告 薛世勤 訴訟代理人 周雅文律師 黃柏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