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DV-114-訴-144-202503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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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蔡青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萬7,1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4 至4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規定即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附表: 編號 計算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 年利率 1 8萬6,297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5% 2 19萬0,377元 同上 15% 3 20萬5,400元 同上 4.88% 總計 48萬2,0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