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SLDV-114-訴-164-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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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4號 原 告 簡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又提起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具繳納裁判費,且雖以「周瑞慶」為 被告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圓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院卷第10頁),然億圓富公司於106年9月18日商工登記廢止時即已解散(本院卷第16頁),而應由其董事為清算人擔任億圓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113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並補正億圓富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有本院送達證書、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96、97-1頁)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98至120頁)可佐,應認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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