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LDV-114-訴-240-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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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0號 原 告 易台聖 被 告 潘易君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所提返還款項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5,553元,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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