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LDV-114-訴-263-2025031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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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莊劍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二第4行關於「新臺幣2,055萬5,812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205萬5,81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誤繕之情事,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