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LDV-114-訴-413-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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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3號 原 告 曾士祐 被 告 陳志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佐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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