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LDV-114-訴-486-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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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胡秀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兆富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 標的、被告香港兆富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與住所或居所、被告白嘉輝之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納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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