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V-114-訴-548-202503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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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 告 廖彩燕 被 告 林仲南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韓昌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7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孝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7-93頁)。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