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LDV-114-訴-76-202501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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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陳淑娥 被 告 楊志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籍並居住在「新北市○○區○○街000號」, 經原告具狀陳報在卷,並經本院查詢被告個人戶籍核實,而該址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轄區,是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