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LDV-114-訴-98-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8號 原 告 潘宜君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就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據請 假,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