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LDV-114-重家繼訴-9-20250123-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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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林隆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丙○○移轉新北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所有權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先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通知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1,104元(本院卷第71至73頁),再於114年1月2日裁定訴訟標地價額為18,076,196元及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171,104元,並於114年1月9日送達裁定正本(本院卷第75至79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故本件訴訟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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