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V-114-重訴-101-2025032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被 告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被 告 蔡景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原告所提保證書第8 條、授信約定書第32條,業已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12號卷第17、25、33、41頁),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