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LDV-114-重訴-67-20250318-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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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李楨英 訴訟代理人 許育碩律師 複代理人 項慶文律師 被 告 吳碧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7樓 ,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限制閱覽卷宗),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