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V-114-重訴-69-20250219-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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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 告 林景炫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政發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命 原告於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萬6,272元,並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