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V-114-除-103-202503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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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東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惠 代 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高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玉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東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5,776元 1376282 113年7月3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