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LDV-114-除-124-20250314-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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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余慧芸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