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V-114-除-159-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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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鹿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嬌 代 理 人 李因梵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份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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