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LDV-114-除-16-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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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劉冰(即胡俊聰之繼承人) 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胡智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胡俊聰所有,因遺 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6號公示催告,嗣胡俊聰於公示催告期間即民國113年11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聲請人、第三人胡智傑、胡欣潔約定由聲請人單獨分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等情,有股份分配協議書、繼承系統表、胡俊聰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親等查驗資料、個人基本資料等件在卷可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普通股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102676-3 1 1,000 普通股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52747-6 1 37 合計 2 1,037 特別股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SX-0000366-4 1 526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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