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LDV-114-除-19-2025021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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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奮 代 理 人 劉宇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 吳曉文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公司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58,722元 CG0000000 11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