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LDV-114-除-20-20250114-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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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周子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其屆滿之末日原為民國113年10月2日, 因該日及同年月3日均為山陀兒颱風防災假,而順延至113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