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LDV-114-除-21-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邱叙元 代 理 人 吳元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23666-9 1 1,000 股票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23667-0 1 1,000 股票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23668-2 1 1,000 股票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27777-5 1 1,000 股票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27778-7 1 1,000 合計 5 5,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