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LDV-114-除-22-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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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簡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字第5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9ND0000000-0 1,000股 89ND0000000-0 1,000股 89ND0000000-0 1,000股 89ND0000000-0 1,000股 89ND0000000-0 1,000股 89ND0000000-0 1,000股 89ND0000000-0 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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