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V-114-除-3-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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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惠娥 代 理 人 林立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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