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V-114-除-3-2025021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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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惠娥 代 理 人 林立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