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LDV-114-除-31-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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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精殷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蘭 代 理 人 蔡秀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3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精殷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鼎威金屬企業社 1,832元 AG0465803 113年7月7日 002 精殷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鼎威金屬企業社 73,106元 AG0465802 1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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