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LDV-114-除-39-20250305-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鄭賜龍(即鄭李秀英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6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