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LDV-114-除-43-202503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洪瑞銘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