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V-114-除-44-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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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林美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79-NX-58196-9 1 360 股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0-NX-74800-0 1 54 股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41 股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356 股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681 合計 5 1,492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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