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V-114-除-47-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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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謝周石林 代 理 人 周益成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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