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LDV-114-除-49-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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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黃舉鈞(即黃銘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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