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DV-114-除-49-20250326-2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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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黃舉鈞(即黃銘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 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