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LDV-114-除-51-20250212-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蔣美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