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DV-114-除-57-2025022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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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承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莉婷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謝宗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