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LDV-114-除-6-20250303-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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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余罕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