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DV-114-除-65-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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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林純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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