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LDV-114-除-70-20250305-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莊偉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字第6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8ND0057119-9 88ND0057120-5 2,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