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LDV-114-除-74-20250317-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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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趙志梅 代 理 人 蔡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應繳裁判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 ,聲請人繳納1500元,計溢繳5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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