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DV-114-除-95-20250326-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吳 秉性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訴訟代理人 方俊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 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7-NX-00613694-4 632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