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LDV-99-司-322-20250224-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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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陳凱聲 上列聲請人陳凱聲因呈報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1日就任升泰工程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升泰公司)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本院於113年10月2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114年2月28日。茲聲請人以升泰公司之原任董事、公司職員陸續離職,各董事法人未再改派新任法人代表,並遷址停業,且財務資料等相關帳冊因故遭檢警扣押,並經認定為犯罪證據,迄未發還,復無從閱卷,以致無法確定升泰公司之債權債務金額,而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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