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LDV-99-司-402-20250319-29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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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林茂榮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欣榮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 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欣榮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一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又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公司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故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6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應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故僅須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聲請展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欣榮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人乙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5日准予備查,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經本院裁定准予展期至114年2月28日。茲因欣榮建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用地土壤污染遭列管在案,迄未解禁,以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提出桃園縣政府97年8月13日 函文、97年7月21日公告影本等件為證,堪信屬實。又經本院函詢桃園市政府列管現況,桃園市政府回覆稱:欣榮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欣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工廠(下稱欣榮鋼鐵)前經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土壤污染管制區,並於103年9月4日經補充公告污染行為人為欣榮建業股份有限公司,嗣欣榮鋼鐵於108年11月18日提送土壤污染控制計畫書,經桃園市政府於109年9月8日核定控制計畫,惟因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欣榮鋼鐵先後提送第二次變更計畫、第三次變更計畫,目前尚未完成改善,欣榮鋼鐵場址目前仍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等語,此有桃園市政府114年3月14日府環化字第1140064591號函在卷可查,足見聲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是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核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