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LEM-113-士交簡-741-20241129-1

字號

士交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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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鴻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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