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LEM-113-士交簡-858-20241212-1
字號
士交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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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正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5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黎正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有多次 違背安全駕駛案件前科,最末次於民國105年間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45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