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EM-113-士原簡-34-20241227-1
字號
士原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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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原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丞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撤緩偵字第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丞傑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 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