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LEM-113-士原簡-49-20241129-1

字號

士原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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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原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煒竣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4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 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經主管機關科處罰鍰,屆期仍未履行,漠視國家 公權力之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顯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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