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LEM-113-士原簡-50-20250305-1
字號
士原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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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原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馨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緝字第1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馨怡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列文件上所載偽造之「 李文娟」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列文件上所載「李 文娟」署押,係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上開文書因已交付警察機關、地檢署而行使之,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不另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