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LEM-113-士原簡-53-20250314-1
字號
士原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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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原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安博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1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安博帟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