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LEM-113-士秩聲-14-20241112-1

字號

士秩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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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聲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異 議 人 陳春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大同分局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33025226 1號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有於民國113年9月 4日17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店家,與客人從事性交易行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併沒入性交易所得1,200元、保險套94個。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13年9月4日4時許為客人進行 全身油壓按摩服務,至17時30分許結束,警方則於當日20時許以有客人於該店家接受性交易服務為由,搜索異議人身體,在搜索無果後即搜索異議人在該店家之休息室並扣得保險套,復要求異議人交付性交易所得,然異議人並無從事性交易行為,僅得向該店家櫃臺借1,200元予警方扣押,警方未當場查獲,亦無其他客觀證據,單憑客人之供述即認定異議人有違法從事性交易,實屬荒謬,乃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將原處分撤銷等語。 三、按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者,處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0條第1款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客人王○○於警詢時稱:「因為我跟該店按摩小姐有認識,故我稍早以通訊軟體微信聯繫該案小姐,預約今(4)日下午要至店內消費。代號23號。我進入包廂內就先進入廁所內簡單盥洗,然後就全裸趴在床上讓按摩小姐進行簡單按摩,再塗抹嬰兒油在身上進行推拿,後續翻正面按摩按摩小姐有在我鼠蹊部附近刺激然後直接問我想不想要,當下我就直接答應對方進行性交易,直到我射精完射在對方肚子上我就沖洗身體付給小姐1,200元,再給櫃臺小姐1,300元就離關店家。」等語,復參酌卷附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可知異議人確有與該客人為合意性交易之對話,衡諸該客人與聲明異議人並無怨隙,應無設詞誣陷聲明異議人之動機,況該客人亦將同因本件性交易行為遭警方裁罰,難認該客人有何虛偽陳述之必要,是聲明異議人於上開時地與客人在該址店家從事性交易等情,應可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聲明異議人罰款6,000元,併沒入性交易所得1,200元、保險套94個,核無不合,聲明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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