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EM-113-士秩聲-6-20241203-1

字號

士秩聲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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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聲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異 議 人 金愛梅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大同分局於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2日所為之處分(北市警同 分刑字第1113005646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113年3 月20日19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陽光足體養生會館」202包廂內,與男客凃信雄從事半套性交易,經員警查獲,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款之規定,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並未與男客凃信雄為半套性 交易,因伊年齡高達67歲時常頻尿,因此按摩過程中,有不小心尿到內褲上之情形,未料凃信雄建議將內褲脫掉即可,不用再換,也比較方便吃豆腐,雖然聲明異議人心中並無任何讓凃信雄吃豆腐之想法,但因內褲已沾到尿液,無法繼續穿便脫下內褲,且凃信雄體恤聲明異議人站著按摩太久,表示聲明異議人可以躺在按摩床上進行按摩,其並未碰觸凃信雄生殖器。且聲明異議人亦未與凃信雄約定或收受任何性交易之對價,凃信雄沒有給小費,甚至凃信雄當天連指壓按摩費用都未繳納,當天警方並未扣得任何證據即為前開處分,對聲明異議人予以裁罰,顯有未恰等語。 三、按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者,處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0條第1 款本文定有明文。經查,聲明異議人雖否認   有如處分意旨所述之半套性交易行為,並辯稱因其年齡67歲 ,有慢性壓力尿失禁,於按摩過程中不小心尿到內褲上便脫下內褲,且因站著幫客人按摩太久會腰痠背痛才與凃信雄躺在按摩床上進行按摩,期間凃男試圖碰觸異議人,異議人都會躲開云云。惟異議人於警詢時陳稱其脫掉內褲就是要給男客凃信雄摸,顯見異議人事後翻異前詞改稱脫內褲是因尿失禁云云,非但與自行之前所述矛盾,且與因尿失禁之處理常情不符(尿失禁沾濕內褲之正常處理應係至廁所更換,在按摩男客面前脫下內褲露出下體顯非正常處理尿失禁之方式),又異議人所指與男客躺在床上進行按摩係因站久腰痠背痛所以與男客一起躺在床上按摩云云,亦與一般按摩常情顯然不符,異議人所辯毫無可採。末查,衡諸證人凃信雄與聲明異議人素不相識,兩人並無怨隙,自無設詞誣陷聲明異議人之動機。證人凃信雄證稱:當時我想吃按摩小姐(即異議人)豆腐,跟對方說:把內褲脫下來我比較好摸,她就把內褲脫下來給我摸她下體,我有觸碰她的胸部及下體,她有摸我鼠蹊部挑逗我,多少一定有摸到我的生殖器等語,且證人凃信雄亦因本件半套性交易案件,經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款裁處3,000 元罰鍰在案,此亦有捨棄聲明異議書在卷可稽,難認證人凃信雄有何為虛偽陳述之必要,堪認凃信雄與異議人已完成性交易。至聲明異議人另抗辯其未與凃信雄約定或收受任何性交易之對價,當天凃信雄沒有給小費,警方並未扣得任何證據云云,惟依通常情形,男客給付按摩小姐撫摸胸部或下體之小費,係於雙方性交易完成後,待原本男客購買之按摩時間結束時給付,而凃信雄與聲明異議人當天於按摩之時間尚未完成即遭警方查獲,則凃信雄尚未支付異議人小費自屬當然,況證人凃信雄證稱:按摩完成我會拿幾百塊給異議人等語,顯見異議人確有移送機關裁處於上開時地從事半套性交易行為,原處分機關依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款之規定,裁處聲明異議人罰款3,000元,於法無違,聲明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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