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EM-113-士秩-18-20241203-1

字號

士秩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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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陳文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3月7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330050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彬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陳文彬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113年1月13日21時1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三)行為:在公眾得出入之上址5 樓處,以不斷按門鈴長達 將近1分鐘之方式,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文彬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證人呂俊英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陳文彬無端以不斷按證人住處門鈴方式,在 公眾得出入之5樓門口處,藉端滋擾該住戶,所為顯有不該,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至被移送人陳文彬抗辯當日係為確認其母是否在家才會按門鈴,亦不記得按到哪一號住戶家門鈴,只記得按自家門鈴云云,惟被移送人陳文彬既居住於同棟大樓61號9樓,依常情並無誤按之可能,是被移送人陳文彬所辯不可採。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68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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